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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管及积极完成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1.2 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由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对以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省会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州(地、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设置需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牧)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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