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4.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委)行政区域内,2-4天潜伏期内发生2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委),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区、行委)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潜伏期内(9天)多点连续发生5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行委)。
1.4.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委)行政区域内,2-4天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1例。
(2)在1个县(市、区、行委)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潜伏期(9天)内连续发病3-5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1.4.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委)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潜伏期内(9天)发生病例1-2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人间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和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省级重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省级和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级鼠疫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卫生厅厅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厅、外事办、经委、民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青藏铁路公司、交通厅、农牧厅、商务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旅游局、环保局、民航局、工商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红十字会、省委宣传部、民族宗教事务局、省军区、武警总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