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7〕1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根据新修订的《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结合现阶段我省鼠疫流行特点和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原《青海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青海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疫情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病例在省会城市或州(地、市)府所在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同一时间段内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州(地、市)发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