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7〕25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按照建设部办公厅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要求执行,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企业,并认真做好受理和上报工作。
二、2007年3月1日前新申报和延续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照79号部令规定审查,符合标准规定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一年有效期届满后按154号部令规定重新受理审查。
三、2007年3月1日后新申报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2007年3月1日后申请延续乙级资格的申报材料,原则上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其中对2007年3月1日到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乙级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