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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
(晋建建字[2007]19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依法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它建设项目,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监理人,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下的鼓励通过招标确定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委托监理人。

  招标工作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实施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招标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人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方案、企业资信等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人。
  二、规范监理服务收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规定》)。建设单位应根据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合同价款并与监理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合同额,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对于在建项目中低于《规定》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得以收费低为由,推卸责任,降低工作标准。有关部门要对此类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受监工程监理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理合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建立工程监理合同告知性备案制度和监理收费专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进行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监理费用打入指定账户,由账户设立单位按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将监理费拨付给监理企业。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签定阴阳监理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在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通报,将其列入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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