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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


  (一)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确定搬迁新址必须坚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群众自愿、立足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在专业地质调查工作成果的指导下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力度,对选址较为困难的地方,要积极协调专业调查单位作现场核实,落实合理的搬迁安置场地或防灾措施。

  (二)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充分尊重农户意愿,采取灵活多样的搬迁形式,因地制宜,开拓性地实施搬迁。各地要积极探索,充分考虑搬迁农户承包地调整、新建房宅基地落实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集中搬迁和分散搬迁相结合、就近搬迁和异地搬迁相结合、重建安置和自主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搬迁安置方式,增强搬迁安置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开展评估,确保安全。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搞好对安置点建设的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建房质量,避免建房削坡、修路开挖、基础回填等引起的二次灾害问题。对集中安置点,要结合农村居民聚集点安全性评估工作邀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科学、有序地开展安置建设工作。

  (四)政策保障,惠民富农。各市(州)、县(市、区)要落实匹配资金,补助农户搬迁。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制定惠农政策,免除与搬迁、新居建设有关的收费,减轻搬迁农户的负担。支持搬迁农户经济发展和口粮田建设,解决后顾之忧,鼓励搬迁对象产业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和组织必要的劳务输出,建立涉农产业扶持资金,通过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为增产增收创造条件,使搬迁群众真正能够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四、加强监管,规范核算

  有关市(州)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07〕50号)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五、严格验收,确保成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搬迁农户原住房应拆除、原宅基地应复耕复垦,搬迁农户应真正脱离地质灾害危险区。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房屋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管、建筑物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农户补助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搬迁农户生产生活的长期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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