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
(川办发[2007]54号)
我省属地质灾害高发区,地质灾害的频繁发生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是由被动防护向主动防灾的转变,也是彻底消除广大分散农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重要举措。在前期试点和示范的基础上,省政府已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纳入“十大惠民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措施
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四川,切实解决广大分散农户安居隐患的重要举措。根据“十大惠民行动”实施方案,“十一五”期间,全省将实施搬迁安置农户2万户。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领导、组织、责任、措施四到位,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组织实施纳入“惠民行动”的目标任务严格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动员各方面力量,克服一切困难加快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明确责任,全力推动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协调机构,明确实施主体及相关部门责任,制定完善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密切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民政救济、扶贫开发等工作,为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保障和改善创造条件,确保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等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精心组织,措施到位
各地要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与村镇规划相衔接。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已审定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避险搬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