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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四、科学编制规划,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牧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要充分保证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退耕还林工程区,全部用于退耕农户。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规划经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一)退耕还林规划。由省林业局负责组织,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沙化耕地、宜林荒山荒地面积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订和修改完善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工程建设规划。

  (二)退耕还林成果巩固规划。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补植补造规划、退耕农户接续产业规划等。规划期限:2008-2015年。由各相关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各专项规划,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查,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省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编制专项规划的指导和督促。

  1、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报省水利厅,由水利厅组织审查、汇总编制省级规划。

  2、农村牧区能源建设规划报省农牧厅,由农牧厅组织审查、汇总编制省级规划。

  3、退耕还林区生态移民规划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组织审查、汇总编制省级规划。

  4、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规划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组织审查、汇总编制省级规划。

  5、退耕农户接续产业规划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组织审查、汇总编制省级规划。

  (三)县级专项规划要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12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并报经省政府审查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四)各级规划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五、落实配套措施,推进退耕还林顺利实施

  (一)规划的实施以县为单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或修改完善县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按照县级退耕区域,将农田基本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水土保持、水利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草原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纳入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依据批准的规划,逐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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