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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青政办〔2007〕1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推动全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退耕还林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牧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是目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重点。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的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准则和依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务院文件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大事切实抓好,进一步把握好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牧户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牧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牧户长远生计得到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建设力度,继续推进生态移民,促进农牧民创业,发展接续产业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牧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牧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牧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三、严格政策兑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继续做好对退耕农户的直接补助工作。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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