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流域开发、治理与保护的目标确定提出新形势下流域综合规划方案和各专业规划方案,分别对各流域到2020年和2030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作出总体部署,科学确定流域防洪减灾的总体布置,合理安排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布局。
(五)合理估算流域综合规划实施的投资需求,科学评价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综合分析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根据流域各类河流河段的功能区划和规划方案,按照维护河流健康、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要求研究提出保障河流功能有效发挥、加强流域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综合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规划修编主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省管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管的其他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县(市、区)管辖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已有规划成果是开展流域综合规划工作的重要基础。
要认真总结、评估现有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充分利用已编制完成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成果。对已完成的有关专业规划,要按照流域防洪、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可直接纳入综合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应结合流域实际进行调整;对尚未编制或者需要修编的专业规划,应根据综合规划的要求开展工作。流域综合规划要与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三)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工作体系,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专家论证和咨询审查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估等环节的技术把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