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省财政和各州、地、市、县政府要将配套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省政府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当地文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普查方案的贯彻实施,宣传动员,普查员选调、培训,普查登记等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
附件: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吉狄马加 副省长
副组长:李 宁 省政府副秘书长
曹 萍 省文化厅厅长
张国生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姚海瑜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有珍 省民政厅副厅长
宋建国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 群 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廷栋 省交通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