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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青政〔2007〕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根据普查中所采集的相关信息,完善文物保护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并通过文物普查工作,锻炼和培养一批文物专业技术队伍。

  二、普查对象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工业遗产,以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等。普查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地上、地下、水域中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方式

  文物普查工作由省文物局统一安排,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区域普查,每个县(区)派驻一支6人左右的调查队,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走访当地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多种途径获取有益的信息,进行全面的田野调查。在普查期间,文物普查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并对普查成果进行实地核查。

  四、普查时间

  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10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五、普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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