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实行政务公开,各部门、各地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其诚信度和公信力。
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倡导使用信用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科学划分企业、个人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及时发布经过科学认证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扩大信用记录、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可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人才聘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引导各行业扩大征信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消费信贷、投放信用工具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利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组织开展诚信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各种新闻媒体和教育单位要运用各种形式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加强青少年和儿童信用教育,提高青少年和儿童的信用意识。
七、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按照信息共享、破除垄断封锁、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信息安全和监管的要求制定或建立完善有关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信用担保、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失信惩戒、监管及信用信息技术标准等信用管理方面的规范制度,为全省信用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依法办事,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