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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6、乡(镇、办事处)日志、台帐、周(月)报表不全的,每缺一项扣0.1分。

  (二)对乡(镇、办事处)的考评

  1、巡查日志每缺一天扣0.2分;

  2、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时上报或上报后未留存底档的,均按漏报处理,每漏报一起,扣2分;

  3、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未按周书面上报或上报后未留底档的,每缺一周扣除0.5分;

  4、乡、镇、办事处未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的,扣10分;

  5、周报表、月报表不齐全的,每少一份,扣1分;

  6、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未按要求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7、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的,每漏发现一起,扣1分;

  8、发现后未及时处理而又不及时上报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三)对市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考评

  1、市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凡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每发生一起扣30分;未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或未经批准在房屋、围墙上开门设窗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未经批准改扩建门面的扣15分;未经批准设立广告,或未经批准改变广告牌位置、大小、内容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2、市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违法建设,符合《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追究情形,应当由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而不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处理不到位而被有关机关纠正的,每发生一起扣除5分。

  六、考评结果运用

  (一)对区人民政府考评的结果运用

  经考核,区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得分在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区人民政府按查处违法建设贡献大小直接奖励给相关人员;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对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对区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考评及其结果运用,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办法。

  (三)对区直、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考评的结果运用

  在考核年度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得分在90分以下的,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 “一票否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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