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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模式,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确保我市违法建设发现得早,制止得住,拆除得快,确保违法建设的发现率、拆除率达到100%,特制定本考评奖惩办法。

  一、考评实施机构

  市政府成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违法建设查处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纳入考评范围的乡(镇、办事处)、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辖区内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二、考评范围、要求和工作经费

  (一)范围

  列入本奖惩办法考评范围的单位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琅琊区的清流、扬子、琅琊、东门、南门、西门、北门7个街道办事处和南谯区的南谯街道、大王街道2个办事处及乌衣、沙河、腰铺3个镇,琅琊区、南谯区所有的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两区辖区内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市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指市直、区直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要求

  1、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的镇、办事处签订责任状,明确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

  2、乡、镇、办事处应当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制,同时确定专人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乡、镇、办事处应当与所属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及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查处违法建设责任状,明确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及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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