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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发布《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的通知[失效]

7.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服务接待

  7.1 中、英文指示牌符合相关旅游规范。
  7.2 及时更新污损指示牌。
  7.3 梳理、替换出现过激语言的警告牌。
  7.4 向游客印发文物保护单位中英文简介及宣传手册。
  7.5 组织讲解、引导员学习英文,能够用英文熟练介绍本文物保护单位。
  7.6 奥运会期间组织队伍做好讲解引导工作。
  7.7 制定应急疏导方案,专人负责应急疏导工作。

8.非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要求

  8.1 产权单位与管理使用单位均应加强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办公和居住人员开展文物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8.2 用于居住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产权单位应与使用者共同负责文物的管理和安全工作;用于办公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工作。
  8.3 确保文物建筑无重大安全隐患和明显缺陷。
  8.4 作为居民居住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防火措施,为居民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使居民熟练运用。
  8.5 对沿街的电视天线、广告等适当予以整治。
  8.6 奥运会期间有专人值守、接待。
  8.7 非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应在入口出设置中、英文标识,明确告知社会各界该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开放单位。标识应为方形或长方形,长、宽分别控制在40-70、30-55CM,字体方正、清晰。

9.对用于经营宾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要求

  9.1 中英文指示牌符合相关旅游规范。
  9.2 建筑外观整洁、无明显积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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