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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发布《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的通知[失效]

  5.5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5.6 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5.7 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尽快整治,奥运会之前应有所改观。
  5.8 适当采取传统的形式进行绿化。
  5.9 地面干净、整洁、坚固、排水顺畅。
  5.10 应及时对彩绘进行保养除尘,无蛛网、无明显积尘。
  5.11 屋面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明显缺陷,瓦件齐全。
  5.12 脊件较完整。
  5.13 檐口平直。
  5.14 墙面无裂痕、歪闪。

6.文物保护单位的无障碍工作

  6.1 无障碍工作应符合《北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6.2 创造适合所有人参观游览的和谐环境。
  6.3 近期将要进行改造的展厅设施、服务设施、标志信息等,应将无障碍设施与整体改造相结合一并建设。
  6.4 设施的设置与文物保护发生矛盾时,文物保护为先决条件,妥善解决。
  6.5 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时,所选用的产品应具有可逆性或可移动性等无损古建筑物的特性。
  6.6 应对本单位相关员工进行培训,树立主动为特殊人群提供人文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技能、技巧。
  6.7 奥运会期间对特殊需要人群应由专人负责引导、协助,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顺利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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