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影视拍摄、大型活动
4.1 活动主办单位
4.1.1 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4.1.2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影响或者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4.1.3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4.1.4 预先制定安全预案和措施。
4.1.5 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1.6 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4.1.7 安装道具、布景和其他器械,不得碰、擦伤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4.1.8 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4.1.9 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纪录片,不得使用强光灯。
4.1.10 遵守《
风景名胜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规定。
4.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单位
4.2.1 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4.2.2 文物使用单位收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予以公示。
4.2.3 加强境外媒体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境外媒体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提供便利。
4.2.4 充分利用筹办奥运的契机,在大力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同时扩大对外宣传工作。
4.2.5 活动进行中专人负责引导和管理。
4.2.6 拍摄和演出活动后,应当监督活动组织单位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舞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5.环境风貌
5.1 整体环境风貌协调。
5.2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时予以整治。
5.3 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进行清洁,保持干净整洁、字迹清晰。
5.4 及时清理垃圾污物、小广告、乱涂乱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