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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发布《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的通知[失效]

  1.5 未经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2.1 文物修缮应符合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符合《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要求。
  2.3 履行方案报批程序。
  2.4 工程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2.5 适当调整文物修缮工期与进度,本着“先门前后院内、先室外后室内”的原则,既保证奥运会期间文物修缮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为奥运期间游客参观采访创造条件。

3.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1 应组建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所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于野外石刻、单体建筑等暂无法设置机构的,可设置专人负责管理、看护。
  3.2 奥运会前不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奥运会召开期间要每天组织安全隐患排查。
  3.3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火、用电、防火、防盗等。
  3.4 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3.5 确保防火设施合格、有效。
  3.6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7 对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安全知识培训。
  3.8 完善安全保卫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3.9 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3.10 排查栏杆、台阶、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区,立即编制方案进行保养维护。
  3.11 奥运会期间组织好参观游览路线,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内参观人员的疏解和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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