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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发布《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发布《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的通知
(京文物 〔2007〕1318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已经2007年8月20日第2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迎奥运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服务标准

前言


  北京有3000多年建城史,800多年建都史,是一座文物众多、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北京市有世界文化遗产6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总数达到3500余处,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展示北京乃至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使北京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在备战奥运会与奥运会举办期间,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和展示工作十分必要。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备战北京奥运会,做好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展现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明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管理使用单位、产权单位的责任,特制定本标准。

1.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1.1 应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1.2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1.3 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1.4 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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