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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7]245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44号)精神,特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受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在医疗机构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导并监督本单位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协管员管理依照属地管理原则。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协管员队伍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并提供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专(兼)职协管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设兼职协管员。
  协管员应为医疗机构在职人员,且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使监督协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职责。
  第五条 协管员管理方式
  (一)协管员应由所在医疗机构推荐,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登记表》,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报送的《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登记表》进行审核登记,并负责建立本辖区协管员名册或管理系统。
  (三)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协管员进行培训。协管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与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责任书》。
  (四)《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责任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因工作变动时,由该医疗机构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推荐其他人选,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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