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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7]24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精神,为了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卫生局制订了《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定

  一、为了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的清洗质量,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的服务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从事公共场所空调系统清洗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2003)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的要求;
  (二)配备四套以上空调系统专用清洗设备,每套设备至少包括:检测监控系统、清洗系统、捕集系统,清洗设备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合格;
  (三)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依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储存、维护和清洗专用清洗设备的库房和工作间,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工作间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库房和工作间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
  (五)专业清洗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20名,其中暖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电工不得少于2名,并配有2名以上的质检员;
  (六)通过在指定的空调清洗模拟现场的现场考核;
  (七)建立清洗程序、人员、设备等管理制度。
  四、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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