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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第二类:非重性精神疾病24种:
  1.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2.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不包括慢性酒精中毒伴发精神障碍);3.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4.躁狂发作(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5.抑郁发作(不伴有精神病症状和自杀行为);6.恐怖性焦虑障碍;7.其他焦虑障碍;8.强迫性障碍;9.严重应激反应及适应障碍;10.分离(转换)性障碍;11.躯体形式障碍;12.其他神经症性障碍;13.进食障碍;14.非器质性睡眠障碍;15.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引起的性功能障碍;16.与产褥期有关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不可归类在他处者;17.非依赖性药物滥用;18.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19.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0.心理发育障碍;21.多动性障碍;22.抽动障碍;23.通常起病于童年和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24.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第二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具有精神疾病诊断资格的医务人员为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的责任人。
  第四条 精神疾病责任报告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填写《北京市第一类精神疾病报告卡》,对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填写《北京市第二类精神疾病报告卡》。
  第五条 《北京市第一类精神疾病报告卡》、《北京市第二类精神疾病报告卡》由具有精神疾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即责任报告人)在病例确诊后当日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不漏项。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精神疾病报告卡片的登记、存档制度,由专人管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精神疾病信息周报制度,每周一为报告日,将前一周《北京市第一类精神疾病报告卡》、《北京市第二类精神疾病报告卡》内容报送至属地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八条 有互联网上网条件的精神疾病信息责任报告单位,通过全市精神疾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上网录入《北京市第一类精神疾病报告卡》、《北京市第二类精神疾病报告卡》信息。没有互联网上网条件的精神疾病责任报告单位,通过投递、人员报送方式,将《北京市第一类精神疾病报告卡》、《北京市第二类精神疾病报告卡》内容报告辖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辖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上网录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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