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 已经投运的西环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 粤海铁路火车轮渡(含码头、渡船)。此项排查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会同省交通厅、省建设厅及有关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琼洲海峡轮渡为重点,包括:1. 一万吨以上沿海港口码头及其配套设施;2. 琼洲海峡轮渡及其配套设施。此项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水务局、海南海事局及有关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为重点,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此项排查工作由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省建设厅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及有关企业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 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 大型河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 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4. 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此项排查工作由省水务局牵头,会同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六)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 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 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 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企业自备电厂;4. 变电所(220千伏、11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6. 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 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此项排查工作由南方电监局海南办事处牵头,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水务局、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省水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国电海南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中海海南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和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七)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天然气输气管网;2.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3.输油管道设施。此项排查工作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同海南省燃料化学总公司、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海南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长丰公司等企业和有关市、县政府组织落实。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道路桥梁等。此项排查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水务局和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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