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7〕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意见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关于“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和“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2007年部分省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义务教育是政府举办、以县为主管理的社会公共事业。近年来,我省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不断巩固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存在相当数量的债务,严重影响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摸清债务底数,是政府正确决策、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和化解债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核实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在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为: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奖补政策;省教育厅配合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界定工作;省审计厅配合做好清理核实过程中的审计工作;省监察厅负责清理核实过程中的纪律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