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法规机制。要制订和完善各类消防工作的规章和政策,推动消防工作法制化进程。年内争取出台《景德镇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制度》、《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实施纲要》等,对涉及消防工作的各个方面依照相关消防法规和规定予以明确和规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操作规范,覆盖广泛,合乎实际,群众接受的消防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消防工作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大力提升消防工作法制化水平。
3、落实政府考评督查机制。以省政府制定的《消防工作检查评价指标体系》为指导,建立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及市主管和监管部门,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及直属各主管和监管部门完成落实消防工作的考评办法,按年中和年终组织不少于2次的考评,考评的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各乡镇要将各村委会及自然村的消防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考评范围,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的落实机制,加大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力度。
4、建立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演习。
(二)以社会各单位为主体,全面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现消防管理的社会化。
1、各级政府要依照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负起本地区消防工作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商讨解决,政府分管领导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必须亲自过问。
2、社会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履行好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