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禁伪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标识的假冒保健食品;查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查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
三、整治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各尽其职、各司其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开展本地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保健食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本地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加大投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落实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县(市、区)要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增强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确保保健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大案要案
各县(市、区)及责任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处罚力度。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要坚决停止销售;要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狠抓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触犯法律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协调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互通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和联合督查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要制定统一的监督抽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市、县(市、区)卫生、工商、质监部门要每半年将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GMP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标准备案情况、广告审查情况以及监督抽查结果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汇总情况送各有关部门。
(四)加大新闻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以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咨询、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保健食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消费者识别保健食品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以及经审查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新闻单位要自觉抵制未经审批、篡改审批内容和虚拟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