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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重视解决五保对象“看病难”问题。目前,五保对象中年老体弱需要治病的老人较多,又没有专项医疗经费,看病问题较为突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研究如何解决五保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全面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将五保对象列为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保障他们有病能及时得到治疗。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高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补贴额度,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

  四、严格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新《条例》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私分”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五保供养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省文件规定,落实五保供养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上级专项补助金)统一拨入本级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根据五保对象的人数和供养形式及标准直接拨入到乡镇民政办五保供养金专户,由民政办直接发放到五保对象手中的规定。
  建立五保供养金统一规范的拨发渠道。县级财政部门要提前支付五保供养金到位。民政部门要按季度足额将五保供养金拨付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要确保按月发放五保供养金,并如数登记到五保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上。有条件的地方,五保供养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五保对象凭证到银行或信用社领取。

  建立五保供养资金的审计检查等监督制度。县级审计部门每年要对五保供养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克扣、挤占、挪用和贪污五保供养金情况的,要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五、完善农村五保敬老院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农村敬老院要实现规范化管理,2年内全市所有乡镇敬老院要达到“管理制度化、庭院园林化、室内标准化”的目标。新《条例》对农村五保供养的体制,供养资金的渠道,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一是各县(市、区)要对照新《条例》的规定,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二是要落实好新《条例》中关于县、乡人民政府为敬老院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将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必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的规定。切实解决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农村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不得挤占、挪用五保供养经费。三是要加强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素质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爱岗敬业精神,提高他们懂管理、会管理的技能。四是要扩展乡镇敬老院的职能,把敬老院建成管理全乡镇五保对象的工作中心和面向社会开放的老年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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