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二、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全面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是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新《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乡政府应当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供必要的土地、设备、资金。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作为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总责,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的建设。

  县(市、区)政府要统一制定敬老院建设的实施方案,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要求,规范敬老院建设。建立扶助敬老院建设的激励机制,出台扶助优惠措施。当前要抓住省资助敬老院建设最后一年的机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支持敬老院建设,争取今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21所急需新建和改扩建乡镇敬老院的建设任务,确保集中供养率目标任务的完成。在加快敬老院建设的同时,各乡镇政府对分散居住的五保对象,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他们的住房维修改造问题,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各级民政部门是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积极支持配合各乡镇做好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的服务、指导、监管工作。

  三、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扎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必须以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和保障质量为核心,体现人性化管理,亲情式服务,切实维护五保对象的基本权益,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和上级规定最低供养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的五保供养标准。并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预算五保资金的份额。有条件的乡、村应按一定比例列支五保供养经费作为补充,扶持发展院办经济,为提升办院能力创造条件,为改善和丰富五保对象的物质文化生活提供保障。
  认真做好五保对象重新审核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新《条例》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调查和核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五保供养。在重新确定五保对象工作中,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放宽条件超出五保对象正常比例,甚至虚报、乱报。要建立健全五保对象个人档案,继续执行好《农村五保供养证》制度。全市要在6月底前完成五保对象的重新核定和发证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