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新修订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正式颁布。为认真贯彻实施好新
《条例》,我市民政部门在4月初对全市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和全面检查。从总体上看,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对照新
《条例》要求,我市的五保供养工作还存在五保供养政策不落实,敬老院建设成效不明显,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慢,敬老院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为实施好新
《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和保障质量,维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
五保对象是农村困难群众中最特殊、最需要政府救助的弱势群体。做好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不断提升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是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查找本地区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把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要建立与完善“政府领导、民政指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乡镇负责、敬老院承办”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各级职责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组织的作用。乡镇政府要重视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五保供养工作目标考核和五保供养资金落实监督检查等项制度,层层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我市五保供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