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7〕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深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7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成立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农委、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和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等目标任务和《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和补充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指标。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