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18日
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吉利区)范围内燃放及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可以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应当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手续,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