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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党发〔2007〕19号 2007年9月14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做好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解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中央按照当年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的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带编分配。剩余行政编制用于自治区急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缺编的党政机关接收营职以下干部和技术干部所需编制。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接收其他军队转业干部使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具体使用意见由各级编制部门制定。下达各地、各部门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也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积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团职以上军转干部,编制部门可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工资总额计划。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各地、各单位增加的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二、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发〔2007〕8号文件的要求,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等办法,安排好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自愿到边远艰苦旗县工作的计划分配团职军转干部,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给予鼓励和支持,经考核具备条件的,可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没有职数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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