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积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尾矿及废石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煤矸石发电。提高冶金、电力、煤炭、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的废弃物利用水平,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或残次产品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重点加强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建筑材料,提取氧化铝、氧化铁,以及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二氧化硫的回收利用。(由自治区经委协调组织落实)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
节约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对全社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实现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行业用水结构趋于合理。到2010年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320立方米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80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城镇生活人均日用水(含公共用水)不超过200升/人,各种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45%以上。(由自治区水利厅协调组织落实)
七、完善政策措施,保障节能减排工作顺利推进
(一)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全区“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到各盟市,各盟市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旗县(市、区)以及重点行业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狠抓落实。从2007年起,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环保局、统计局,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
(二)完善GDP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
各级统计、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环保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加强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状况及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情况。加强对GDP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报表制度。总量减排指标经国家核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告GDP能耗、GDP电耗、二氧化硫排放、化学需氧量排放、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各盟市也要建立本地区GDP能耗、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委、环保局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制度
对节能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定期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恶意耗能排污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节能减排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全区节能减排日常监察工作,在通辽市、包头市、乌海市设立3个节能技术监测中心,建立起分区域的节能监控网络,在通辽市、乌海市设立自治区环境监管派出机构,完善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督工作。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由自治区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