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实施重点工程,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一)实施好节能“三百工程”
“十一五”期间,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实施重点节能项目100个、节能示范点100个、节能技术100项。重点抓好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烧结余热发电、电机节能、热电联产等节能工程。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已实施的65项节能工程竣工并投产运行,2007年确保形成2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细化分解任务,落实主体,有计划、有步骤的全面实施节能“三百工程”,到2010年,形成9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由自治区经委组织落实)
(二)实施好二氧化硫减排工程
1.抓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在加快淘汰小火电机组的基础上,确保已安装脱硫设施的37台(装机容量1152.5万千瓦)发电机组的脱硫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对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现役40台(装机10万千瓦以上)机组,在2008年以前完成脱硫改造任务。新建的燃煤火电机组,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在脱硫系统未建成的情况下,严禁试生产。对未获得排污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生产。2007年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2.减少非电燃煤用量。各地区要列出非电企业名单,制定脱硫计划,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特别是西部地区要加大非电工业的脱硫力度。冶炼、有色金属、烧结、焦化、以煤为原料生产的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进行硫回收。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和覆盖面,替代取暖锅炉。对生活锅炉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减少燃用煤量。加强相关统计工作,实行定期报表制度。(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三)实施好水污染治理工程
1.确保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建立全区城镇、企业污水处理运行情况和收费情况月报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及水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不再安排环保治理支持资金。确保现有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由自治区建设厅、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十一五”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2007年所有地级市所在地和县级市以及具备条件的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启动污水处理建设工程,2008年所有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到2010年,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38个,可削减化学需氧量6.9万吨。其中2007年建设污水处理厂11个。2008年年底前,各工业园区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否则停止审批入园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组织落实)
3.加强水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废水治理。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强化企业污水循环利用,实现污水零排放。对化工、造纸、制药、发酵、印染、纺织、酿造、食品加工等企业,要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生产废水的直接排放。排放污水的所有企业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按期投产运行。分批公布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名单,并按期建成使用。(由自治区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