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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加强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验收备案和销售。加强建筑维护结构保温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
  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到2010年,全区建筑节能达到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由自治区建设厅协调组织落实)
  (三)交通运输领域
  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车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城市率先执行国家三阶段和四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营运车辆的审验力度,强化在用车检查维护制度,强制淘汰不符合标准、污染严重的机动车。
  加强铁路、公路建设,改善道路条件,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公路运营车辆的实载率和里程利用率,降低空驶率,形成便捷、高效、节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主要干道开辟公共汽车快速专用通道,客运枢纽站点建设完备的换乘与停车系统,提高公共交通效率。加快燃气、乙醇汽油、醇醚等新型燃料的推广应用。到2010年,全区各中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由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环保局协调组织落实)
  (四)农牧业领域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牧业机械动力设备,引进农牧业新机具、新技术,对大中型水利排灌设备实施节能节水改造。提高农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力发展农村牧区户用沼气。到2010年,农村牧区户用沼气达到50万户,节能65万吨标准煤。
  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启动以“减少农药、减少化肥使用量、保产量、保质量、保环境”为目标的“两减三保”行动计划,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加大农家肥、沼渣、沼液等有机肥的使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进先进施药机械,建立精准施药示范区。(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协调组织落实)
  (五)商业及民用领域
  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在商业、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中的应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在宾馆、商厦、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以及居民家庭中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系统,提高绿色照明产品在终端的安装使用,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环保行动,不断提高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到2010年,全区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20%。(由自治区商务厅协调组织落实)
  (六)政府机构节能
  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6〕57号)要求,不断完善采购机制,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重点实施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行节约型公务行为,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打造节约型机关。到2010年,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平均电耗下降15%。(由全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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