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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7]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学校体育场地或改变学校体育场地用途,在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新建学校时,必须留足学校体育活动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学校体育条件基本标准。
  二、建立健全督导评价体系,加大落实力度,坚决贯彻各项具体措施
  (一)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保证学生睡眠。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考评、奖励学校和教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认真执行自治区中小学课程计划。小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中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走读生不得安排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得超过1.5小时。学校要认真解决影响学生视力的采光照明、课桌椅等问题,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关心学生体质健康,注意学生个人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以及正确的读写姿势。
  (二)继续深入实施“33211工程”。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要把“33211工程”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体育课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健康教育力度。
  “33211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旗县(市、区)要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促进体育卫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大课程改革力度,进一步提高体育课的教学质量;面向全体学生,广泛开展课余体育活动,要把民族、民间健康的体育项目列入课余体育内容,广泛开展跳绳、踢毽子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丰富课余体育活动内容,进一步抓好巩固提高工作。
  (三)强化学校体育教师和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培训提高,在3年内将现有体育教师按课程标准要求普遍培训1次,提高其业务水平。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公共卫生、饮食安全、常见病传染病防治业务培训,提高其公共卫生工作、处理健康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配备体育教师和卫生工作人员,凡中心校以上学校,必须配备专职体育教师,学校不得挤占体育教师编制配备其他教师。到2010年,各级各类学校要基本按要求配齐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学校要支持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的工作,切实落实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的有关待遇。
  (四)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初中升高中的体育考试工作。初中升高中体育考试是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准确无误。体育考试工作在盟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旗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进行。
  (五)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促进学校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推行《标准》,从2007年9月份起,在中心校以上学校全部实施《标准》,中心校以下学校逐步实施;到2010年,所有学校均按《标准》执行,85%以上的学生达到《标准》及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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