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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未设置采矿权范围的火区(以下简称煤田火区)治理,同时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地方煤矿火区治理方案组织上报和地方煤矿火区治理工程的施工进行日常监管,要明确具体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五)已设置采矿权范围的火区(以下简称煤矿火区)治理由采矿权人负责,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火区治理方案可按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国家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并由批准单位进行监管和验收。
  三、火区治理的有关规定
  (一)火区勘查
  实施火区治理前要进行火区勘查,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田火区勘查,采矿权人负责自己煤矿火区勘查。火区勘查要委托专业的火区勘查队伍或地质勘查单位实施,火区勘查工作要符合《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的要求,提交勘查报告,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
  (二)审批程序
  根据火区勘查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采矿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煤炭科研院所编制火区治理方案,煤炭科研院所接受委托前要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进行资质备案。火区治理方案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由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进行初审,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批复。火区治理工程临时用地、工程用水、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煤监分局审批,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
  (三)火区治理工程的施工
  1.火区治理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引进有资质、有实力、有灭火经验的专业灭火队伍,参加招投标的施工队伍在投标前要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进行资质备案。
  2.煤矿火区治理工程由采矿权人组织招投标;煤田火区治理工程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招投标。
  3.火区治理工程的开工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火区治理工程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火区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有序的灭火。
  4.现已完成火区勘查和火区前期监测的煤矿,要尽快进行灭火方案设计,火区治理工程要在年内开工。
  (四)火区治理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负责火区治理工程的监督和最终验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火区治理工程的日常监管;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施工队伍的管理。
  (五)火区的监测
  1.火区监测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有监测技术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单位要按照《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的规定进行监测,对火区状态做出阶段和最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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