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开展人口发展的前瞻性研究,科学把握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和政策。在全社会倡导和推动“积极老龄社会”行动,弘扬敬老风尚,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养老保障制度。优先为生活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积极推进城市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的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权益保障、精神慰籍和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服务。
四、重点工作
(一)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转变和制度创新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着重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和载体创新。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系,利用市场机制,发挥社区、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作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到宏观管理、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上来,认真研究并抓住关系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问题与主要矛盾,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解决人口问题的对策、思路和政策措施,充分运用经济、法律等调控手段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构建特色鲜明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互联、互动、互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建立依法建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综合服务的管理体制。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体制。以社区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强部门合作,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行政管理资源、社会资源和基础设施资源,增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推行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推进社区信息网络建设与应用,立足常住人口进行信息采集、维护更新和统计考评。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深入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坚持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专家为主、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紧密联系人口科学工作者,完善课题立项、招投标和成果评审等制度。围绕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重大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生态屏障、功能区划与人口发展,人口政策,人口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等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课题研究。
(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开展便民维权活动,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理顺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范围和内容,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范畴,明确内部业务机构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尽快建立起“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制,重点研究建立约束激励、限定自由裁量权、加大行政责任追究等机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强化程序执法,规范行政人员执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引导执法人员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便民高效的执法理念,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外部监督的基础上,加大内部层级监督的力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拓宽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计划生育公开、公示和承诺制度,搭建公民参与的阳光平台。重视群众举报和信访工作,定期开展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评议测试活动。健全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考核评估体系。营造法治环境,加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力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基本内容,明确责任,规范权力,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提高行政相对人依法自觉维权意识,能够知法、守法、用法,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认真开展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研究,破解征收社会抚养费难度大,行政执法结案率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