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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三、“十一五”时期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十一五”时期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完善社会经济政策,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优质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信息化建设,治理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努力探索和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管理目标由单纯人口数量控制,向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合理流动和人口城市化等问题统筹考虑,保障人口安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管理方式由政府直接管理为主向政府宏观调控、依法行政、政策指导、法律咨询、信息服务等间接管理为主转变;运行机制由社会制约机制为主向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认真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坚持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的经济、社会、法律、行政等措施。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在县、乡机构改革中,确保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确保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确保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点在农村,难点是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提高农村人口生活质量。城市要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制。

  (二)全面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逐步建立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特色的出生缺陷干预模式。普及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预防和控制先天性感染、遗传性和环境因素对出生人口健康的影响。开展人口早期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性发展培养工作,为人的终身发展创造良好开端。立足社区和家庭,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生殖健康促进模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需求。建立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密切配合,倡导科学婚检,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的二级预防工作。以农村为重点,以可预防的严重、高发的先天性疾病为突破口,以乡级一级干预(预防、控制和消除致病因素)为主,二级干预(运用产前诊断与出生筛查技术、预防出生缺陷婴儿的出生)、三级干预(出生后干预和治疗)为辅,逐步建立三级出生缺陷干预网络。与卫生保健等部门配合,加强遗传与优生咨询、婚前教育与检查、产期保健、产前诊断与筛查、新法接生、疾病筛查等工作。加强城市育龄妇女妊娠、胎儿宫内发育监测网络及专家干预示范性研究,探索一级预防性补充药物、营养素及其它有效的干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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