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7〕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首长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县、区政府县、区长(以下统称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行政首长,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行政问责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首长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首长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市政府检举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