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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7〕13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省看,地区间、行业间发展的还不平衡,全省核定征收面较低。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解决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公平企业税负,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搞好宣传,加强同国税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按照“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我省境内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重点是地税机关管理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以及长期亏损申报、零申报或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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