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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7]38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7]38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7〕56号 2007年9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
  今年以来,我区总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但是,近期通辽市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人;赤峰市发生一起烟花爆竹事故,死亡4人。这些苗头要引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监管监察,加强安全防范,严格落实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责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督促检查力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做到摸清底数,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各项措施,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雨季“三防”的精神,有效地遏制矿山水灾事故的发生。认真编制矿山雨季防洪、防雷电、矿井上下防排水的“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建过硬的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质。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牧区防灾避险的指导,随时掌握天气变化对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生产建设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涵闸、堤防工程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要认真对矿井及周边地区进行排查治理,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备,以及井下通讯系统、防尘系统和矿井压风系统进行全面检修,对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煤矿井口、工业广场要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三、着力抓好重点领域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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