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7〕2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通知》精神。《通知》在认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基础上,着重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好《通知》有关要求,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10号)要求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三、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于2007年9月18日前将《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邢立军,联系电话及传真:0451-87017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