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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省政府已成立了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是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机构,负责普查的日常业务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由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省环保局牵头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环保部门做好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培训。地市级以上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培训教师接受国家组织的培训。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由省、地市负责组织。普查开始前要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普查开始后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国家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省、市、县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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