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所有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测算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结果进行核对。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此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1月至12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经费,进行宣传,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和重点污染源监测。齐齐哈尔市已被国家确定为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5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负责对普查数据进行抽查检验。
3.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省对各地市进行审核验收,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7月底前上报到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国家全面验收;发布和开发应用普查数据;进行普查工作的总结和评比表彰。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