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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按照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自治区补贴范围如下:
  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费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不能享受保费补贴。
  (二)投保养猪户应具备的条件
  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保费补贴比例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2007年全区能繁母猪保费补贴比例确定为: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盟市财政承担10%,旗县财政承担10%,养猪户承担10%。
  (四)承保数量及保险金额
  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7年1-6月份全区能繁母猪的存栏数94万头。按照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率6%计算,每头能繁母猪保险费为60元。
  (五)开办方式
  采取保险公司与地方人民政府联办方式。开办能繁母猪保险的盟市、旗县,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将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人员和经费上予以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工作。
  (六)核算方式
  在能繁母猪保险的核算方式上,保险公司要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年终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结算,如有保费补贴结余时,须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中应承担的比例,提前向保险公司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不得拖欠。
  四、实施步骤
  根据我区的实际,结合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特点,前期工作必须做到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分两个阶段逐项落实推进。
  第一阶段:组织宣传实施阶段(从2007年9月中旬至9月底)。各盟市、旗县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搞好宣传活动,具体落实能繁母猪承保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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