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二)涉及两岸关系的重大活动;
(三)事关民族团结的重大活动;
(四)涉及军地关系的重大活动;
(五)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活动;
(六)国家或省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庆典、签约等活动;
(七)其他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 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第七条 对来我省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第八条 对来访的其他省(区、市)省级领导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省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按程序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拟请省政府领导在省内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先报省外(侨)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邀请省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审定。
第十二条 邀请有关副省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后,呈有关副省长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且需请副省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省长审定。如分管副省长因故不能出席,需协调其他副省长出席的,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第十三条 同时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委办公厅意见,提出省政府出席领导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