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4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8月31日
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省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 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
第三条 省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组织的会议、活动;
(二)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四)省政协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六)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政府参事室和省文史研究馆等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七)与其他省(区、市)政府交往的活动;
(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 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地市、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地市、部门和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
第五条 地市、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