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形成后,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算价与合同价差异较大的,需要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并补交规定的各项费用。
  四、实行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向社会聘任30名工程造价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分3组,每组10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每次例会10名专家参加。
  (二)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的问题,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及时处理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专家工作例会。
  (三)开展网上造价论坛,每位专家要在工程造价信息网的“造价论谈”上以个人名义积极回复用户问题,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专家工作例会。年度回复数量、质量不达标的专家将被解聘。
  (四)每位专家要在工作例会上积极发言,解决问题,水平相对较低的专家年终将被解聘。
  五、实行并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
  加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问题时必须客观、公平、公正,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加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必须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更新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拓展知识面,掌握相关规定,实现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执业能力。
  实行并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极其缺乏职业道德、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低的从业人员,发现并检查属实将吊销其执业资格 证书,不得从业。
  六、实行并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诚信档案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不执行计价规定、计价行为不规范、不遵守执业道德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与企业资质延续挂钩。
  七、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参与工程造价全程管理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在执行中可制定相应办法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附表1:《招标文件工程计价条款整改表》(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